释义 |
法律主观: 海关对于鳄鱼皮制品的规定是实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我国除合法持有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外,禁止贸易、携带、邮寄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物种及产品进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