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信用社工资管理 |
释义 | 内容提示: 归口管理 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 社员工资调整与利润挂钩 工资统计 加强工资总额管理 (一)归口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精神,各级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劳动工资,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每年初由省劳动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依据各市信用联社的效益考核情况,下达各市信用联社所属城市信用合作社工资总额计划,由各市信用联社负责编制基层信用社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二)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规定,各级城市信用合作社依据联社编制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在基本帐户开户行支付工资性现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经省人民银行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核发。 (三)社员工资调整与利润挂钩 各级信用社社员工资等级的调整与利润挂钩,年度利润连续两年亏损的城市信用社,不能进行调整。 (四)工资统计 市级信用联社劳动(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定期完成工资统计报表,负责编制劳动用工计划。 (五)加强工资总额管理 各级信用联社,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加强工资总额管理,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省企业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小组与省人民银行分行,将对各级城市信用社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河北省城市信用合作社工资管理规定》的批复(1998年3月4日冀劳办[1998]57号)] 一、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一)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确实需要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准。 (二)个人缴费 1、缴费基数与比例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工资,也称为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2、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 月储存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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