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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完成销售目标是否可以成为解雇员工的原因?
释义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销售人员未能达到指标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前,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分析
    如果销售人员未完成指标,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辞退。但用人单位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或者提前三十日书面发出通知,同时提供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拓展延伸
    销售绩效不佳是否会影响员工职业发展?
    销售绩效不佳对员工职业发展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虽然销售业绩是评估员工表现的重要指标之一,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在评估员工时,雇主通常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员工的技能、工作态度、团队合作能力等。销售绩效不佳可能会引起雇主的关注,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职业发展的停滞或解雇。员工可以通过积极主动地寻求改进和发展机会,提升自己的销售技能和表现,从而改善绩效并推动职业发展。此外,员工还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课程、寻求导师指导以及积极参与团队项目等方式,展示自己的潜力和价值,为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因此,销售绩效不佳并不一定会直接影响员工的职业发展,关键在于员工的积极努力和能力提升。
    结语
    销售绩效不佳并不意味着职业发展的停滞或解雇,而是一个提醒员工积极改进的机会。除了销售业绩,雇主通常会综合考虑员工的技能、态度和团队合作能力等因素。员工可以通过积极主动地寻求改进和发展机会,提升自己的销售技能和表现,从而改善绩效并推动职业发展。参加培训、寻求导师指导和积极参与团队项目等方式,展示自己的潜力和价值,为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销售绩效不佳并非终点,关键在于员工的积极努力和能力提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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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4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