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下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存折、支票、信用卡(证)、限额结算凭证、汇票、联行报单、债券收款单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须凭上级调拨单或本单位使用部门加盖预留印鉴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的领用单出库,并及时登记。 法律依据: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下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存折、支票、信用卡(证)、限额结算凭证、汇票、联行报单、债券收款单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 第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 一、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库(柜)及保管登记簿,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情况。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做到“证印分管,证押分管”。 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入库 一、重要空白凭证凭供货单位发货票或上级调拨单清点验收入库,并及时登记。 二、重要空白凭证须凭上级调拨单或本单位使用部门加盖预留印鉴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的领用单出库,并及时登记。 第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 一、业务柜组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及时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对柜组内所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登记簿上签收。 二、开户单位领用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加盖全部予留印鉴。银行应根据领用单将起讫号码及时记入该单位存款帐户的帐页上,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 第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签发 一、经办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后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 二、属于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并不得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三、使用计算机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时,只能在原有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自行打印凭证格式。 第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成本装订的,以一本一元的假定价格记帐;非成本装订的,以一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帐。各业务柜组内部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控制到份数,定期进行帐实核对。 第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注销与销毁 一、单位销户时,应将剩余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登记注销。单位对领用的重要空白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遗失或未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负责。 二、银行对单位交回的以及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作明显作废标记,造具清单,妥善保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集中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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