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权益有哪些 |
释义 | (1)除自然人或监护人同意、合理处理公开信息或维护公共利益和自然人合法权益的免责事由外,不得处理个人信息; (2)自然人可以依法要求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的功能或服务; (3)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自然人的信息,未经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并且还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在泄露等事件发生后即时告知自然人和主管部门。个人信息不属于人格权,因而其不能适用人格权禁令,只能在侵权行为危急人身和财产安全时,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比如网站作为信息处理者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拒绝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和删除功能或服务的,或是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不达标、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出现后不告知等情况发生时,用户可以依据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要求网站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一、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个人信息涉及两大主体,一方是个人信息主体,另一方是信息处理主体。二者既是对立的双方,又是共享数据利益的双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这两方面主体出发,划分二者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包括: (1)查阅复制权; (2)请求更正权; (3)请求删除权。从传统民法的视角看,这些权利均为请求权。其中查阅复制权是后两项权利的基础,如果不能查阅、复制,就无法发现信息错误或违法。对个人信息权利的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和权益损害的救济提供了依据。未来随着现实的变化,权利内容可能继续丰富。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四大义务: (1)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 (2)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 (3)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4)补救和告知、报告的义务。其中前两项属于消极义务,后两项属于积极义务。 二、如何保护自身隐私和信息权益 一方面,在遇到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事件发生时,应当采取录音、拍摄等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机关,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另一方面,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通过维护好身份证件、不随意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丢弃有个人信息的内容等方式维护自身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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