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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视听资料证据有效力的提出
释义
    视听资料证据有效力的判断是视听资料是否是原件或原物;是否是依法收集的程序正当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是否具有真实性、客观性;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
    一、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二、法院不收u盘证据
    录音证据在证据分类中一般属于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这类证据较直观、稳定,容易判断与案件的关联性,只要能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向法院移交的录音证据是音频文件本身,而盘,刻录的光盘是存储录音证据的介质,作为存储介质的光盘和盘在保存数据的稳定性上是有差异的,相比较而言,盘不利于长期保存,关于存储介质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同的法院是否规定和规定内容不尽相同,为保证所移交的证据长期保存和诉讼的顺利进行,建议和法院沟通后移交安全程度更高的存储介质。
    三、离职面谈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离职面谈录音可以作为证据。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类别和形式,诉讼当事人有权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但是偷录音未必具备证明力,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才具备证明力。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应当是客观和真实存在的;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搜集程序和来源应当是合法的,不能是通过非法途径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方式获取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应当与本案和待证事实有关联,不能是无关联的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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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4: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