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如果特许人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30日以书面形式没有向加盟商披露从事特许经营所需物料、设备的价格和条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加盟商完全可以及时提出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则由违反法定义务的特许人承担。2、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特许人必须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加盟商披露从事特许经营所需物料、设备的价格和条件。如果特许人事先不告知这些经营所需的物料、设备的价格和条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加盟商完全可以及时提出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则由违反法定义务的特许人承担。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