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发回重审后诉讼费的回答为再审案件,原则上不收取诉讼费,但是因为案件当事人原因造成原生效判决瑕疵,经审查需要再审的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再审请求额 缴纳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根据 民事诉讼法 和 行政诉讼法 规定的 审判监督程序 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 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