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裁执分离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裁执分离”是指做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的机关应该分离,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一、“裁执分离”情况分析: 比如,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强制拆迁,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行政强拆,改由行政机关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才能强拆,这样改变了原来行政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能被控制的局面。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强制拆迁后,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拆迁。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裁执分离”的提法 201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规定》共11条的司法解释,即日起施行。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和积极协调,起草并多次修改了司法解释草案。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这个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在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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