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裁分离是指行政主体的审查案件职能和对案件裁决的职能,分别应由其内部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行政程序中,如果审查案件的人同时又具有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那么,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获得保障。 通过审裁分离制度,可以在行政主体内部实现审查权与裁决权相互分离,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