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捡到的化石不违法,但带回家是违法行为,属于私藏化石行为。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挖掘古生物化石活动。多年来,政府高度重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挖古生物化石行为的通告》,成立了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及各乡镇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工作专班,扎实开展非法盗挖古生物化石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古生物化石保护辖区内出现的盗挖、贩卖、私分或非法侵占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顶格处理。对排查出的所有古生物化石盗洞全部进行机械封堵、爆破填埋。组织专项巡查队对全县重点区域、重点乡镇不定期开展专项巡查;组织乡镇党员干部和村“两委”班子成员对本辖区进行巡查巡护,强化工作责任。在重点区域、重点乡镇设立标识牌、警示栏,利用县广播电视台、乡村大喇叭、进村入户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普法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保护化石的思想自觉。 法律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