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总和,包括营业税+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工本费等。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三条(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 土地使用权 ,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率为5%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税。率为5% 2、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 3、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根据此规定, 法律客观: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