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65岁以上老人同居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老年人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同居的,符合结婚条件时,无论同居多久,都算事实婚姻。如果《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同居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65岁老人服刑规定 65周岁的老人服刑,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量刑情节,按照一般主体量刑情节来计算。服刑期间会结合监狱的实际情况以及身体状况来确定待遇问题。监狱也不会强迫服刑人员超体力劳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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