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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自留山的法律规定
释义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总的来说是归属于国家,我们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一、荒山开垦后属于谁
    荒山开垦后需要与集体内其他成员进行协商讨论决定。根据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如一致同意则可正式签订承包合同,确权完毕。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土地确权想少一个人, 怎么办
    如果在土地确权时给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少一个人的名字,可以先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农业部门去咨询一下,是否忘填写了,如果忘填了,可以补上。但是如果那个人没有分到承包地,原来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也没有这个人的名字,这次土地确权就填不上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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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