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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贸易合同里的主要条款,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释义
    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数量、包装、价格、保险等,订立合同时需注意要约和承诺生效时间、附加条件等问题,合同订立条件包括行为能力、协议达成、对价和约因、合法标的和内容、真实合意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里的主要条款有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保险条款等。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是要约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附加或者更改条件等问题。
    一、国际贸易合同里的主要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里的主要条款如下:
    1.数量条款。
    2.包装条款。
    3.价格条款。
    4.保险条款。
    5.支付条款。
    6.不可抗力条款。
    7.仲裁条款。
    8.法律适用条款。
    9.违约金条款。
    10.商检条款。
    11.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条款。
    二、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要约生效时间。在这个问题上采取折衷的办法,规定一切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原则上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承诺生效时间。基本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根据要约的要求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用发货或支付货款的行为来表示承诺,毋需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者,承诺则于作出此种行为时生效。
    3.附加条件。如果在对要约表示承诺时载有附加或更改条件,原则上应认为是对要约的拒绝,并视为反要约,即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提出要约。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有下列几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三、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条件是什么
    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条件如下:
    1.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进出口双方在法律上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2.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按照自愿和真实的原则通过发盘与接受而达成。
    3.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5.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
    6.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结语
    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数量、包装、价格、保险等。在订立合同时需要注意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以及附加或更改条件等问题。合同的订立条件包括具有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达成协议、有对价和合法约因、合同标的和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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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