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有 |
释义 |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有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 依法审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要合法,审查主体是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2、程序要合法,保密审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依据要合法,保密审查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审查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职责如下: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内容。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法律依据方面,把依法实施保密审查的主要内容,集中地概括为四看。具体如下: 1、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2、是否涉及商业秘密; 3、是否涉及个人隐私; 4、是否涉及敏感信息,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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