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驾判缓刑后做些哪些 |
释义 |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机动车驾驶人呼气、血液酒精含量阀值》20毫克酒精至80毫克酒精每百毫升血液,为酒后驾驶80毫克酒精每百毫升血液,为醉酒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2条、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对其中未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75周岁以上的人应当适用缓刑。1)、犯罪情节轻微的2)、有悔罪表现的3)没有再犯罪风险的4)、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醉驾判缓刑的条件: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对待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问题。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对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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