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物二卖合同有效吗 |
释义 | 一物二卖合同一般是有效力的,但其中一份或数份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的除外。且数份有效的协议,按照“最先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为第一履行顺位,均未受领交付的,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为第一履行顺位,均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为第一履行顺位”的原则确认物权归属。 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的合同标的不同,而且履行方式不同,具体而言即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对于二者的规制和处理,应该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甄别。 二、一物多卖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一物多卖的情形下,如果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将标的物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再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此时,出卖人对标的物已无处分权,虽然后成立的买卖合同有效的,但因存在欺诈,后买受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或,后买受人也可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如果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未将标的物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再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此时先后两份合同均有效,则按一下方式确定履行原则: 1、均未交付的,履行先付价款的合同; 2、均未交付的,也均未付价款的,履行成立在先的合同。 三、一物二卖的合同效力分别是怎样的 一物二卖的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无法都履行。对于一物二卖的,如果买受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如果有一方已经先行受领交付的,则合同标的归这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 二、如果双方均未受领的,则先付款的一方可以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另一方可以要求出卖方赔偿。 三、如果双方都没有受领也没有付款的,则合同成立在先的一方可以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另一方同样可以要求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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