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呼市公租房申请过程 |
释义 |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填写自我保证声明,并签订《委托核查授权书》。 2、受理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初步核查,在受理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章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章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章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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