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焦作公租房申请条件 |
释义 | 焦作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一、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焦作市市区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享有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安置性用房的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月收入1050元(含1050元)及以下; 4、单身人员申请的,除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28周岁。 二、申请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焦作市市区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3、单身人员申请的,除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28周岁。 三、新就业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焦作市市区常住户口; 2、具有教育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已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相关证明); 4、在焦作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四、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打工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焦作市市区户籍并持有焦作市市区居住证(因今年首次要求,2018年申报可放宽至取得暂住登记凭证); 2、已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相关证明); 3、在焦作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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