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慢门医保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慢门病种的参保人员确诊后即可向慢门待遇认定医疗机构申请;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也可通过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提交材料。申请时请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就诊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诊断依据及所申办病种近半年的诊治资料。申办资料为门诊资料的,请提供原件;申办资料为住院资料或门诊资料已归入医院病案管理的,可提供复印件,需标明病案号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2、受理:慢门待遇认定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当场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通过原因; 3、审核:慢门待遇认定医疗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在受理之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必要时体检)并签署专家意见。慢门待遇认定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复核专家意见,符合标准的纳入慢门治疗管理范围并签署审批意见; 4、办结:慢门待遇认定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符合标准的通过“两定网厅”或核心系统录入慢门待遇审批信息,从受理之日起享受待遇,并告知申请人办理情况。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