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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失物与无主物的区别是什么,遗失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释义
    遗失物与无主物的区别及遗失物的条件。遗失物是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不是无主物或抛弃物。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物。遗失物必须是动产且无人占有,不包括自己房屋内丢失的物品。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物的所有人并未有意放弃该物,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所有人不公平。捡到遗失物的人应无条件返还给物品所有者,不可占为己有。
    法律分析
    一、遗失物与无主物的区别是什么
    遗失物与无主物的区别在于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不过,除所有人以外,因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合法占有的物,也为遗失物。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典》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二、遗失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单纯的针对捡到遗失物的这种行为自己并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后果,但法律上的规定再强调的一点就是,捡到的东西不是就可以归自己所有了,尽管在返还无主的时候可以向其索要一定的赔偿,但法律上其实还是鼓励无条件的返还给物品所有者的,无论如何,切勿占为己有。
    三、遗失物为什么不适用善意取得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因是因为遗失物是指物的所有人在没有丢弃该物的意思的情况下,使该物与其人身相分离,此时的物并非是无主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物的所有人是显失公平的。
    结语
    遗失物与无主物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区别。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而无主物则是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物。遗失物需要满足动产、无人占有和非无主物的条件。虽然捡到遗失物的人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但法律鼓励无条件返还给物品所有者,不宜占为己有。因为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保障物品所有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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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4: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