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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交电费国家电网有权拉电吗
释义
    不交电费国家电网有权拉电,交付电费是用电人的主要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供电部门有责任不间断的向客户提供合格的电能,客户在消费商品的同时有义务交纳电费,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或解决问题,采取拒缴电费的方式是违反电力法的行为。按电力法规定客户逾期未交纳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天仍未缴纳电费的,经催缴仍拒缴的,供电部门按国家规定程序终止供电。
    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向用电人安全供电,是供电人的主要义务。供电人的供电质量包括电压频率、电压、供电可靠性须附和国家规定和约定的标准,供电的方式、时间、地址和点量等须附和合同的约定。供电人因供电设计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而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以尽早恢复供电。供电人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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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所以供电人在依法向小明履行催告程序和事前通知义务后,有权中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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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