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工资日期的规定如下: 1、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2、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5、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按时发工资的赔偿标准如下: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法律适用的规律应当支付迟发工资百分之50到百分之100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