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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
释义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质上,对销售者实行的是有条件的严格责任。英国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我国产品缺陷中制造缺陷和警告缺陷占大多数,现实生活中,生产者的质量意识不强,销售者的服务、告知意识不强,甚至知假售假,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成了我国的一大公害,因此,有学者认为对销售者也应处以严格责任。这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销售者较普通消费者更有丰富的关于产品的性能知识,对进货渠道更了解,其有必要的防止假货流通的注意义务,这样可以从客观上防止产品问题的发生。
    产品质量法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缺陷产品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是谁的情况下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项规定的销售者承担责任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一是销售者须存在过错。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行为(即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另一个方面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行为(即不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比如不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二是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已经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三是损害事实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避免了发生因不能准确确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而使受害人求偿无着的情况,体现了对受害人利益的充分保护,也有利于促使销售者谨慎进货,选择可靠的生产者、供应商,不经销隐匿、伪造生产厂名的产品。根据本法有关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果销售者执行了这一规定,完全有可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
    对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证明销售者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这一点与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是不同的。
    对消费者来讲,因销售者的原因造成产品存在缺陷并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而引起的责任,既有损害赔偿责任又有合同责任,也就是两个责任存在竞合。消费者如果提起诉讼,依什么提起诉讼呢?这完全由消费者从利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来选择是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侵权行为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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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