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上市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其股票已经公开发行的证据材料、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的证明材料、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的证明材料等。 法律客观: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持有面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