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破产清算不足以支付员工赔偿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算债务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交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使用者依法宣布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中第46条还规定,根据本法第44条第4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使用者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是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工人发放。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由此可见,企业依法宣布破产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第47条、《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等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