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婚姻离婚怎么办理 |
释义 | 一、如何确定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现实中实际案件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各国的法律规定、国家政策等也不大一样,在澳大利亚和英国等国家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分别所有,而在美国,州与州之间的法律甚至都不大一样,有些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些则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因此,在涉外离婚诉讼案件中,确定管辖法院非常重要,这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整体走向以及夫妻婚后财产的分割。 那么应该如何确定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双方都是外国国籍 1、双方在国内都具有经常居住地,则在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2、一方在国内具有经常居住地,另一方不具有经常居住地: ①具有经常居住地的一方起诉离婚,可在自己一方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起诉; ②不具有经常居住地的一方起诉离婚,可在对方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起诉; 3、双方都不具有经常居住地,原则上我国法院不予管辖。 (二)一方是外国国籍,一方是中国国籍 1、外国籍一方起诉离婚,可在中国籍一方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2、中国籍一方起诉离婚: ①若外国籍在国内具有经常居住地,可在外国籍一方的经常居住地起诉; ②若外国籍在国内不具有经常居住地,则在中国籍一方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三)双方都是中国国籍 双方都是中国国籍想离婚,这要看双方是否在国内,如果双方都在国内居住,一般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根据双方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来起诉离婚,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办理立案就可以了。 二、涉外离婚诉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办理诉讼离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即涉外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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