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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新审判程序的启动过程
释义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三种:一是法院院长、最高院和上级法院发现判决错误可提审或指令再审;二是最高检和上级检察院发现错误可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三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
    法律分析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三种,其一,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及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其二,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其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拓展延伸
    再审程序的发起及相关程序
    再审程序的发起及相关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或多方对原判决结果不满意或认为存在错误时,可以提出再审申请,以重新审查案件并作出新的判决。再审程序的启动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例如发现新的证据、审判程序违法等。具体程序包括再审申请的提出、法院的受理、审查再审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再审庭审等。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程序的发起及相关程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三种,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等的申请。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纠正错误判决,保障当事人权益。再审程序的发起及相关程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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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0:3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