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车辆发生事故保险不欲于理赔呢? |
释义 |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4、停驶期间,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5、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6、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7、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第八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第五条第5款未列名的其它自然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产生火灾;保险责任第五条第2款中未列名的其他使用性质的车辆的自燃;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四)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特种车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 (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其内在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的自身损失; (七)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 (八)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九)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十)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第十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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