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法转租合同成立,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发生租赁关系,与普通租赁关系没有区别。从德、日学说和判例来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间的租赁关系同时终止时,次承租人可以直接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其性质属于次承租人代替承租人的返还。当次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与出租人混同时,原则上原租赁合同应当归于消灭,但是为了次承租人的利益,应当认为在转租合同存续期间,原租赁合同仍有效。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融资租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二、转租合同期限超过原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转租的应当征求出租人的意见,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将租赁物转租给次承租人。此时,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在满足合同成立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形成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一般而言,转租合同的期限应与原租赁合同期限保持一致,如果转租合同期限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当原租赁合同到期后,且出租人与承租人不再续签原租赁合同,出租人此时有权收回租赁物。 因此,转租合同期限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部分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