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产假天数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规定,深圳市女职工年生育的,享受基本产假98天,延长产假30天。 二、产假工资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深圳年女职工生育的,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按以下办法发给: 1、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按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基本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延长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以上就是产假工资减少深圳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