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