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破产清算后不再继续经营,但经清算组允许的,可以在破产程序结束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这种情况继续经营,清算组将向人民法院报告从事这种经营活动的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