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防职务犯罪的常见措施有哪些 |
释义 | 1、针对征地帮扶资金的案件多发的问题,建议加强对各类政府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政府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针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建议规范村干部从事公务的管理:一是明确受委托公务的范围。对当前村级组织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情况进行梳理和规范;二是建立培训机制。针对村干部人员少、对口部门多的情况,根据村干部负责条线的不同,定期开展集中专业培训,提高其从事受委托公务的能力。三是开展必要的廉政法制教育。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帮助村干部提高法律认知水平和廉洁意识。四是落实匹配的监督措施,村干部受委托从事公务,履行的是政府职能而非村民自治事务,需要相应的监督手段予以保障。 3、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案件易发多发的趋势,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对征地拆迁实行“阳光”操作。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将拆迁政策、拆迁补偿情况通过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补偿费的发放由负责拆迁的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将补偿费直接存入农户的银行账户,防止补偿费来源多渠道造成的管理混乱。其次建立对重点工程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同步介入机制。工程建设投资大、周期长、牵涉广,是职务犯罪高发领域。在项目启动之初,组织纪检监察、检察、审计、财政等单位进行实时跟踪监督,开展同步预防,制定预防措施,对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内部防控机制,保障政府投入资金的安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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