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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伐林木与盗窃区别都有哪些
释义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为“林木”,如果盗伐的仅仅是他人村前或者屋后零星的树木,数额较大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设立盗伐林木罪的目的是为了惩戒破坏环境的不法分子,强调的是“盗伐”,如果仅仅是盗窃他人已经伐倒的树木、数额较大,则会构成盗窃罪而非盗伐林木罪。
    一、具体的区别:
    二者在构成要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木,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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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4:4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