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北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北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依法享受北京市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提供材料包括:户籍一孩: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所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户籍二孩: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第一个孩子出生证(准生证、独生子女证),所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流动一孩: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所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流动二孩: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第一个孩子出生证(准生证、独生子女证)、准生证、居住证,所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