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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本土人才政策待遇
释义
    律师分析:
    重庆人才补助政策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2021年重庆人才补助政策,重庆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第三条 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
    第四条 引进人才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引进人才机制。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九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四)第八条第四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十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3、用人单位承担2/3。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00万元;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0万元。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
    第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来渝工作或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重庆高考模式
    2021年起采用“3+1+2”科目组合
    按物理、历史两个类别分列计划、分开划线、分别投档
    014年,浙江、上海启动第一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2017年,北京、天津、山东、海南启动第二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2018年,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8省市启动第三批高考综合改革。重庆积极借鉴第一批、第二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成功经验,结合重庆实际,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形成了《实施方案》。
    此次重庆高考综合改革包含几个关键词:学考、合格考、选择考和高考。学考指的是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简称“合格考”)和选择性考试(简称“选择考”)两部分。高考由全国统一考试语、数、外三门学科考试和“选择考”组成,在每年6月进行。
    从2021年起,考生的普通高校录取总成绩,由全国统一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学科成绩,和考生选择的3门学科“选择考”成绩组成,总分为750分。
    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的分值均为150分,总分450分;“选择考”每门学科原始分分值均为100分。其中,首选学科成绩以原始分计入高校录取总成绩、再选学科成绩以等级转换分(每门分值仍为100分)计入高校录取总成绩,总分300分。
    不分文综和理综后,高校的录取方式也有调整。从2021年起,普通高校统一高考招生按物理、历史两个类别分列计划、分开划线、分别投档,分本、专科两个阶段进行录取。考生志愿由“专业(类)+院校”组成,采取一个招生专业(类)一所院校为一个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统一录取模式;积极探索“一档多投”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模式。
    同时,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将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与普通本科教育考试招生相对分开,把“文化素质测试+技术科目测试(职业技能测试)”考试方式作为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的主渠道。针对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测试+技术科目测试(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的考试招生评价方式;针对中职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专业综合理论测试、专业技能测试)”的考试招生评价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落实在校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重庆人才补助政策》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2021年重庆人才补助政策,重庆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第三条 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
    第四条 引进人才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引进人才机制。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九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四)第八条第四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十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3、用人单位承担2/3。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00万元;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0万元。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
    第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来渝工作或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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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