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这里所指的训诫一词,最早是出自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对于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予以训诫。但我国自200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同时废止了这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原来的这第九条规定也被废止了,现行规定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只留下了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因此,派出所的训诫书是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主要起警告作用。而现行的训诫法律依据是在《民事诉讼法》的第110条中,人民法院对于违法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同样也是起警告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