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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怎么审批
释义
    【法律分析】
    建筑垃圾经建筑垃圾处理专业设备破碎、筛分、剔
    除、除尘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
    1、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等金属,经分拣、集
    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
    材;
    2、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
    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士垫层;废弃混凝
    土块料经细粉碎后可与标准砂拌合作为砂浆细骨料
    用于墙地面抹灰、屋面砂浆找平层、砌筑砂浆、制
    做铺地砖等;
    3、废弃砖经过粉碎后用于建筑板材的骨料,制造
    隔墙板材,不但质轻强度高而且隔音、膨胀系数
    小,因取材容易、廉价而大大降低了板材成本;
    4、废弃混凝土块料粉碎后可做混凝士现浇或预制
    构件中的骨料使用,用于建筑非承重部位。这样不
    但节约了建设资金,而且不会降低构筑物的强度;
    5、可以生产的再生砖有隔墙砖、模块砖、路面
    砖、透水砖、保温砖、植草砖、声屏障板等,种类
    多达100多个,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已达到或超过国
    家相关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
    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
    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
    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
    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
    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
    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
    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
    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
    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
    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
    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
    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
    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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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