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欺诈性价格行为的形式特点 |
释义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公布了近期国家计委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价格欺诈十种表现形式,包括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夸标价、虚假折价、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假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等。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警示经营者加强自律,同时提醒消费者谨防上当,现将近期国家计委将各地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价格欺诈十种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1、虚假标价:有些经营者标示出某种等级较次的、较小的商品价格,而结算时以某种等级较高的或较大的商品结算; 2、两套价格:有些饭店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较低的标价簿,结算时按标价高的结算; 3、模糊标价:有些经营者在销售物品时,以“出厂价”为名搞促销活动,而实际销售价格比出厂价还高; 4、虚夸标价:某些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价格宣传。而实际其许多商品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 5、虚假折价:有的商品标出“全场2折”、“所有商品3折”等文字进行价格宣传,而实际只有几种商品按此折价; 6、模糊赠售:如有的经营者出售商品时标出“买一赠一”的条幅,而实际上赠送的与所购买的商品不等同,买一大盒,赠一小盒,买一大盘赠一小盘等等;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8、虚假原价:有些商店使用降价价签标示原价、现价,不能提供原始的购物凭证; 9、不履行价格承诺:有些商店向消费者承诺购买物品后,实行优惠,而实际并末优惠,仍按原价结算;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次品按正品销售,或标示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等等。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加强经营者的自律,并提醒消费者警惕上当受骗。近期国家计委公布了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价格欺诈十种表现形式,包括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夸标价等。这些公布的表现形式将有助于消费者更加警觉,并促使经营者遵守规定,维护公平交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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