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的上级是什么部门 |
释义 | 一般来说,物业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住房建设局。住建局属下还有一个物业科,实际工作中,街道与物业公司的日常沟通最多,包括派出所、城管、安监、环境、就业等部门。在企业运行上,也有税务、工商等等的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专业上的监管。投诉的话,可以尝试找住建局、街道,若无回音可以试试区、市政府的信访渠道。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主要有: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专项服务的主要内容 1、代办类服务,如代缴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 2、高层楼宇的电梯管理,外墙清洗等; 3、一般的便利性服务,如提供室内清扫、维修、装修等服务等; 4、其它一定比例住用户固定需要的服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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