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个人打架什么人可以作证人? |
释义 | 两个人打架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可以作证人。 纠纷--打架--报警--派出所出警--现场了解情况登记双方姓名和周边寻找证据---带回派出所--核实身份--伤情厉害先去自行看病--有的不是本地户籍人员可能会在民警全程陪同下去看病--药费自付--对双方进行正规的询问(都是录音录像的)--同时确认是否受案--8小时之内进行处置如果时间不够延长至24小时--根据实际情况看能否调解--告知笔录(即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那一类违法可能怎么处罚)--报上级审批--拘留罚款--送拘留所。 补充:因为具体的每一宗案件的情况不一样,所以法律规定的都比较笼统,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同样的一种行为在不同的人不同动机、想法下,处理的结果可能也就不同。 一、家庭暴力需要什么证据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2.报警记录。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3.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4.书证。(1)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2)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3)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5.视听资料。(1)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2)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6.悔过书。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二、被丈夫家暴怎么报警有效 只要接到报警,警察同志无论如何,都会处理。 第一步,拨打110报警电话,因为110属于市局统一安排调取,110报警电话有录音为证,并且现在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属于110出警范围。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所以,拨打110报警,警察必须出警,并且要予以处理。不能现场转一圈,丢下一句话就走了。 无论伤情是否严重,一定要求派出所将夫妻双方均带回到派出所,要求对双方都要做笔录。这个很重要, 如果警察不同意,那么该向领导反应的反应,该向110投诉的就投诉。一定要求派出所出具书面记录,对家庭暴力事件是否立案,如果同意立案,出具立案通知书,如果不同意立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家暴想要离婚的并不受“冷静期”的限制,根据《民法典》中的对“冷静期”的规定,只有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才适用“冷静期”制度,是充分尊重和保障夫妻的离婚权利自由的体现。由此说明“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发生家暴现象,确实导致感情破裂,到法院去离婚的话,就没有所谓的“冷静期”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发生家暴情况的时候,最好就是报警处理。因为家暴是自诉案件,如果不是自己报警处理的话,警察是不会受理的。所以说这种时候,只有自己才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一直忍气吞声,那么最后可能会对自己的生命造成威胁。所以一定要及时报警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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