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包括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投票权平等的原则,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
该内容由 严达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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