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持个人申请、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机关领取《入户审批表》。然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后开出《户口准迁证》。 一般办理户口迁移流程: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根据我国的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程序的有关规定,在户口本遗失后,须登报声明作废,到当地居委会开出个人基本情况证明,并持本人书面申请、遗失声明(由登报处开出)和单位证明(如无单位需在当地居委会开出的个人情况证明中注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至于办理手续费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定夺,大概只需50元以内。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