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还债低价处理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
释义 | 为还债低价处理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此低价销售商品是为了还债而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一、经营者不得有什么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除依法降价处理新鲜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 3、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促进商品价格过高; 5、利用虚假或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之交易; 6、提供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7、采取提高等级或降低等级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降低价格; 8、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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