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书证的范围 |
释义 | 书证的范围具体如下: 1、文字书证,指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证; 2、图形书证,指图形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案件情形的书证; 3、符号书证,指以符号作为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 4、私文书证,指公文书证以外的书证; 5、公文书证,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 6、处分性书证,指书证中所记载的或表述的内容,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书证; 7、报道性书证,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反映的只是制作人的见闻、感想、体会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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