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代理人范围 |
释义 | 劳动仲裁时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1、律师; 2、当事人的近亲属; 3、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4、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 5、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 6、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7、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 8、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为代理人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为代理人时,其代理行为应符合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确定的代理人,称为“委托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依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的代理人称为“法定代理人”;依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指定而确定的代理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不得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但不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的,应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符合代理行为要件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有关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的规定具体如下: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2、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3、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 4、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近亲属、所在单位相关的推荐人或者是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是具备正当理由并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许可的其他的公民。 【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仲裁工作人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 第八条 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第九条 当事人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第十条 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 (二)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 (三)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四)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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