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度自治权指的是什么 |
释义 | 高度自治指香港、澳门拥有高度的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高度自治一词是指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地方行政区域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中国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内,所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其宪制地位最终是由中国宪法所确立的。 一、高度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1、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应当按照宪法和特区基本法赋予的权限立法,立法后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行政管理权。除了国防、外交以及其他应当由中央政府管辖的事项之外,特区政府可以自行处理有关事务,例如独立的税收和预决算、自行负责社会治安、自行发行和流通自己的货币、单独的出入境管理制度等。 3、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独立的司法系统,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干涉;终审权是指特别行政区的诉讼案件以该区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终审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判决。 4、对外交往权。也称外事权,是指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对外参加经济和文化交流,参加此类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反分裂国家法》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高度自治权指的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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