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高度的自治权是指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实行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但是需要维持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高度的自治权包括制定自治法规、发展本民族经济、使用本民族的文字和语言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第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